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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关于准予洋湾新城周边道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 2024-04-24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亭水行审〔202410

城市亭湖区水利局

关于准予洋湾新城周边道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盐城大洋湾组团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的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收悉,本局已于2024424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南洋镇境内实施洋湾新城周边道路工程。本工程位于亭湖区南洋镇利民村境内,盐城市东环路以西、北环路以南、新界河以东、新洋港以北,沿第V防洪区内部河道界河东岸跨生产河、三支河修建洋湾二路,沿生产河南岸修建洋湾三路,在洋湾二路与东环路之间跨光明河修建洋湾四路,跨生产河、三支河、光明河新建三座桥梁。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总面积为8278㎡,其中陆域面积为7069㎡,水域面积为1209㎡。

二、项目建设规模(本章节均采用废黄河高程系

1、洋湾二路

沿界河东岸,北起东环路向东南,跨生产河及三支河,至洋湾四路,全长0.856km;路基标准横断面布置为:3m(人行道)+2.5m(非机动车道)+3.5m(机动车道)+3.5m(机动车道)+2.5m(非机动车道)+3m(人行道)=18m

2、洋湾三路

沿生产河南岸,西起洋湾二路,向东北至东环路,全长0.537km;路基标准横断面布置为:3m(人行道)+2.5m(非机动车道)+3.5m(机动车道)+3.5m(机动车道)+2.5m(非机动车道)+3m(人行道)=18m

3、洋湾四路

西起洋湾二路,向东北跨光明河至东环路,全长0.554km;路基标准横断面布置为:2.25m(人行道)+2.5m(非机动车道)+2×3.5m(机动车道)+0.5m(双黄线)+2×3.5m(机动车道)+2.5m(非机动车道)+2.25m(人行道)=24m

4、洋湾二路跨生产河桥

拟建桥梁采用一跨13m空心板梁结构灌注桩基础,桥梁梁底高程最低点2.138m,与河道中心线交角90°;上部结构采用1×13m先张法预应力空心板梁,下部采用桩柱式桥台,钻孔灌注桩基础。桥面铺装采用10cm整体化水泥混凝土+柔性防水粘结层+6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C+4cmSBS改性沥青AC-13C;桥面1.5%横坡由盖梁弯折形成。两侧桥台各设置一道GQF-E-40型伸缩缝,桥头搭板长6m

5、洋湾二路跨三支河桥

拟建桥梁采用一跨16m空心板梁结构灌注桩基础,桥梁梁底高程最低点2.539m,与河道中心线交角130°;上部结构采用1×16m先张法预应力空心板梁,下部采用桩柱式桥台,钻孔灌注桩基础。桥面铺装采用10cm整体化水泥混凝土+柔性防水粘结层+6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C+4cmSBS改性沥青AC-13C;桥面1.5%横坡由盖梁弯折形成。两侧桥台各设置一道GQF-E-40型伸缩缝,桥头搭板长6m

6、洋湾四路跨光明河桥

拟建桥梁采用一跨16m空心板梁结构灌注桩基础,桥梁梁底高程最低1.666m,与河道中心线交角110°。上部结构采用1×16m先张法预应力空心板梁,下部采用桩柱式桥台,钻孔灌注桩基础。桥面铺装采用10cm整体化水泥混凝土+柔性防水粘结层+6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C+4cmSBS改性沥青AC-13C;桥面1.5%横坡由盖梁弯折形成。两侧桥台各设置一道GQF-E-40型伸缩缝,桥头搭板长6m

三、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在桥梁建设过程中,对桥址边线上下游各50m范围内(包含桥梁)的河道按照规划断面进行疏浚,并设置10m的渐变段与现状河道衔接,拓浚工程与桥梁工程同步实施。疏浚标准详见下表:

河道

名称

范围

参数

生产河

桥址边线上下游各50m范围(包含桥梁)

底高程-0.5m,底宽4m,边坡12

三支河

桥址边线上下游各50m范围(包含桥梁)

底高程-0.5m,底宽4m,边坡12

光明河

桥址边线上下游各50m范围(包含桥梁)

底高程-1.0m,底宽5m,边坡12

2、洋湾二路K0+440K0+520段路基右侧坡脚侵入界河河道,需采用混凝土挡墙护岸进行防护,保证界河在该段的过水断面。

四、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应确保防汛通道畅通,妥善维护河道和堤防等水利设施,不得削弱降低现有水利工程防洪标准;该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对生产运行安全负责,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和运行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

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该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由南洋水利站负责监督管理。工程竣工时,须由我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该工程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土地权属不变。本决定仅作为本项目涉河工程建设方案的水行政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本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3年内,你单位未取得该工程项目的正式批准(或核准)手续,或工程未有实质性开工建设,或出现其他原因导致该工程项目不再成立的情况,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

2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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